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
時間:2022-10-07 20:32:57
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根據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指令,通過互聯網自動提供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內容的上載、存儲、鏈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對存儲或傳輸的內容不進行任何編輯、修改或選擇的行為。
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直接提供互聯網內容的行為,適用著作權法。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內容提供者”是指在互聯網上發(fā)布相關內容的上網用戶。
第三條 各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辦法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實施行政保護。國務院信息產業(yè)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法配合相關工作。
第四條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對侵犯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適用《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
侵犯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由侵權行為實施地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管轄。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提供本辦法第二條所列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的服務器等設備所在地。
第五條 著作權人發(fā)現互聯網傳播的內容侵犯其著作權,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或者其委托的其他機構(以下統(tǒng)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fā)出通知后,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立即采取措施移除相關內容,并保留著作權人的通知6個月。
第六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收到著作權人的通知后,應當記錄提供的信息內容及其發(fā)布的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ヂ摼W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接入時間、用戶賬號、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主叫電話號碼等信息。
前款所稱記錄應當保存60日,并在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七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根據著作權人的通知移除相關內容的,互聯網內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著作權人一并發(fā)出說明被移除內容不侵犯著作權的反通知。反通知發(fā)出后,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即可恢復被移除的內容,且對該恢復行為不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第八條 著作權人的通知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涉嫌侵權內容所侵犯的著作權權屬證明;
(二)明確的身份證明、住址、聯系方式;
(三)涉嫌侵權內容在信息網絡上的位置;
(四)侵犯著作權的相關證據;
(五)通知內容的真實性聲明。
第九條 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反通知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明確的身份證明、住址、聯系方式;
(二)被移除內容的合法性證明;
(三)被移除內容在互聯網上的位置;
(四)反通知內容的真實性聲明。
第十條 著作權人的通知和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反通知應當采取書面形式。
著作權人的通知和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反通知不具備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所規(guī)定內容的,視為未發(fā)出。
第十一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明知互聯網內容提供者通過互聯網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雖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權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關內容,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責令停止侵權行為,并給予下列行政處罰:
(一)沒收違法所得;
(二)處以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經營額難以計算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沒有證據表明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明知侵權事實存在的,或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接到著作權人通知后,采取措施移除相關內容的,不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侵犯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案件時,可以按照《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要求著作權人提交必備材料,以及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fā)出的通知和該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未采取措施移除相關內容的證明。
第十四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情形,且經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認定專門從事盜版活動,或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國務院信息產業(yè)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據國務院信息產業(yè)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的通知,配合實施相應的處理措施。
第十五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未履行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義務,由國務院信息產業(yè)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予以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侵犯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案件過程中,發(fā)現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國務院《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guī)定》將案件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等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通過互聯網向公眾傳播其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權利的行政保護適用本辦法。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版權局和信息產業(yè)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5月30日起施行。
tech.sina.com.cn/i/2005-05-24/1607616393.shtml
推薦文章
- 幼兒園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 關于開展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工作的試行辦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
-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
- 巴黎艾滋病首腦會議宣言
- 兒童生存、保護和發(fā)展世界宣言
- 關于艾滋病與勞動世界的實施準則--附錄二、工作場所的感染控制
- 關于偷運移徙者和販運人口議定書草案的說明
- 人權和民主的教育世界行動計劃
- 《北京+10宣言》
- 關于出版少年兒童讀物的若干規(guī)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 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兩周年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 我對克隆的想法_小學生作文:五年級
- 鄭凱元真的長大了
- 旅游一句話經典語錄164句
- 中班音樂教案《毛毛蟲和蝴蝶》反思
- 小班科學教案《一一對應》
- 幼兒園家長會活動方案怎么寫?
- 茶具店關于茶具的朋友圈文案36句
- 物華集團公司品牌朋友圈文案37句
- 衛(wèi)生巾走心文案34句
相關文章
-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 醫(yī)藥行業(yè)迎接互聯網時代的精神與方法40句
- 音像著作權保護朋友圈文案37句
- 音像著作版權保護朋友圈文案34句
- 保護自己的辦法多(中班科學)
- 幼兒園優(yōu)秀教案:保護自己的辦法多(中班科學)
- 幼兒園風險管理辦法:小班幼兒活動中的自我保護
- 幼兒園風險管理辦法:學習《未成年人保護法》心得體會
- 幼兒園風險管理辦法:幼兒自我保護能力的培養(yǎng)
- 幼兒園風險管理辦法:幼兒自我保護能力培養(yǎng)之我見
- 幼兒園風險管理辦法:增強幼兒自我保護能力
- 準媽媽須懂得保護自己和胎兒的辦法
- 縣農業(yè)行政執(zhí)法大隊工作總結
- 計劃生育行政執(zhí)法工作總結
- 縣農業(yè)行政執(zhí)法大隊工作總結
- 上半年司法行政工作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