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婚姻的同意、結婚最低年齡及婚姻登記的建議

關于婚姻的同意、結婚最低年齡及婚姻登記的建議

關于婚姻的同意、結婚最低年齡及婚姻登記的建議

  大會, 確認家庭團體必須加強,因其為一切社會之基本單位,并確認依照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成年男女有權婚嫁及成立家庭,男女在婚姻方面應有平等的權利,且只有經(jīng)男女雙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婚, 回顧其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一七日第843(ix)號決議, 查一九五六年廢止奴隸制、奴隸販賣及類似奴隸制的制度與習俗補充公約第二條對于結婚之年齡、婚姻之同意及婚姻之登記均有所規(guī)定, 復查聯(lián)合國憲章第十三條第一項(丑)款規(guī)定大會應作出建議,促進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實現(xiàn),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 復查依憲章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經(jīng)濟及社會理事會得與聯(lián)合國會員國商定辦法,就實施理事會本身之建議及大會對于理事會職權范圍內(nèi)事項之建議所采取之步驟,取得報告。

  一、建議各會員國,若其現(xiàn)有立法或其他辦法尚未規(guī)定如何實施下列原則時,應依照本國憲法程序以及傳統(tǒng)與宗教方面之慣例,采取必要步驟。為實施此等原則訂定適當之立法或其他辦法:
  原則一
 ?。祝┗橐龇墙?jīng)當事人雙方完全自由同意,不得依法締結,此項同意應由當事人依法律規(guī)定,經(jīng)適當之通告后,在主管婚姻之當局及證人前,親自表示之。
 ?。ㄒ遥┙Y婚而不親自到場,應于主管當局認為各當事人已向主管當局依法定方式,并由證人在場,完全自由表示同意、且未予撤銷者,方得為之。 
  原則二
  會員國應采取立法行動,明定結婚之最低年齡,無論如何不得少于十五歲;凡未滿此年齡者不得依法結婚,但如有重大理由,為顧全男女雙方之利益而經(jīng)主管當局特許免除年齡限制者,不在此限。
  原則三
  婚姻應由主管當局在適當之正式登記冊上登錄之;
  二、建議各會員國應將本決議所載關于婚姻的同意、結婚最低年齡及婚姻登記的建議,盡早提送有權制定法律或采取其他行動之當局,可能時不遲于建議通過后十八個月;
  三、建議會員國于采取上述第二段所稱之行動后,就其依照本建議將建議提送主管當局所采取之措施,從速通知秘書長,并將主管此事之當局之各方面情形詳加說明; 
  四、并建議會員國于三年屆終及嗣后每隔五年,將其有關本建議所論事項之法律及慣例通知秘書長,說明已經(jīng)實施或擬行實施建議內(nèi)各項規(guī)定之程度,以及為變通或?qū)嵤┙ㄗh所應有或可能需要之修改;
  五、請秘書長為婦女地位委員會擬制文件,備載各國政府送來關于實施本建議三項基本原則之方法之報告書;
  六、請婦女地位委員會研究依據(jù)本建議所獲會員國之報告書,并就此事向經(jīng)濟及社會理事會提送報告及其認為適當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