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剪去幼兒手指,刑事處罰罪難逃
教師剪去幼兒手指,刑事處罰罪難逃
[案情]
浙江省某鎮(zhèn)幼兒園,一位年輕教師正在給孩子們上課,期間有兩位幼兒很不聽話,一直在爭搶一個玩具。為此,該教師幾次停下來訓斥兩幼兒,叫他們不要再爭吵了。但稍隔片刻,爭搶又開始了。教師十分惱怒,對他們發(fā)出最后通牒:“誰再吵,我就剪掉他的手指頭,看你們再敢吵嗎?”可是,未過幾分鐘,兩孩子又在爭奪玩具了。教師此時竟然真的拿來了一把剪刀沖上去,抓住一個孩子的手,干凈利落地將其食指剪去了一節(jié)。鮮血從斷截的手指上涌出,孩子痛得大哭大叫。這時她忽然大悟,不該傷害孩子啊。但為時已晚,斷指已經落地。幾經周折,待園方獲得情況后,迅速將孩子送往醫(yī)院。由于醫(yī)療條件、時間的耽擱等因素,孩子的手將終身殘廢。法律將如何處置這位教師呢?
[分析]
這是一樁曾經轟動全國的幼兒剪指案,屬于故意傷害行為,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受到刑事處罰不可逃脫。我國《刑法》第234條規(guī)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限徒刑、拘役或管制。”
根據(jù)我國刑法總則關于犯罪構成要件的規(guī)定來分析。第一,從犯罪主體上分析,行為人是否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如果行為人尚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者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那么,其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就不構成犯罪;第二,從犯罪的主觀方面分析,看行為人是否出于故意或者過失,從而把犯罪與意外事件區(qū)別開來,如果行為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于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認為是犯罪。第三,從客觀方面分析,看行為人的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有現(xiàn)實危害或危險性,注意把犯罪行為與犯意表示區(qū)別開來。第四,從犯罪客體來看,行為人侵犯的客體是否是刑法所保護的對象,如果侵犯的客體不是刑法保護的對象,就不構成犯罪。
結合本案,從犯罪主體上分析,行為人----年輕老師已滿18周歲,是成年人且精神正常,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我國《刑法》17條規(guī)定:“已滿16歲的人犯罪,應負刑事責任?!痹摻處熞呀涍_到刑事責任年齡。從客體上分析,剪去幼兒手指,其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幼兒的生命健康權,是刑法所保護的對象,而且其行為和結果是有直接因果關系的。從主觀上分析,教師有傷害幼兒的故意,她在幾次阻止幼兒爭吵后,曾揚言:“誰再吵,我就剪掉他的手指?!彼裁靼准羧ナ种傅暮蠊菤埣?,其主觀故意是十分確定的。這一行為帶來的社會危害是很大的,從表面上看,僅僅是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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